第十一条
有效督学的任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热爱教育督导工作,熟悉教育督导业务;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