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合理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公开聘任,聘任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