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合理配备专职督学。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公开聘任,聘任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