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