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