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妇女代表。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