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