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