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六条有效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