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