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