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四条有效自治县所辖的民族乡的乡长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当有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公民。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