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条有效自治县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族人民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自治县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民族矛盾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