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享受的法定权益第五十二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用于抵减正常经费。按照相关经费属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畴的,由自治县统筹安排用于改善民生或者发展经济。上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自治县财政减收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