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用于抵减正常经费。按照相关经费属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畴的,由自治县统筹安排用于改善民生或者发展经济。

上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自治县财政减收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给予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