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教育事业。

自治县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和其他多种形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