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政府预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和决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公历7月至8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自治县本级决算草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自治机关依法组织自治县的收入,在执行预算过程中,按规定自主安排使用超收收入和净结余。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