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坚持环境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方针,积极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