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坚持环境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方针,积极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