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并确需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