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和保护,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依法加强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大小河流域、水库、山湖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范和管理采砂行为,严禁以电、毒、炸等杀伤性方式非法捕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破坏、侵占和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和有碍于河道安全通行的行为。

自治县引导和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依法合理利用水能资源,发展水电事业,保护其合法利益。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