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