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