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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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