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科技成果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提出与本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实施转化,自提出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协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