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技术交易市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以及异议程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标明。

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合理确定挂牌交易、拍卖的基准价格。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