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