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程序、权利义务、分配方式、激励措施、组织保障以及异议处理等事项,并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