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供需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供需对接;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四)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五)投融资咨询;

(六)科技创业孵化;

(七)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八)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