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一)科技成果供需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科技成果供需对接;(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四)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五)投融资咨询;(六)科技创业孵化;(七)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八)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