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积极搭建军转民产学研平台、军民融合技术转移平台、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等,促进军民技术成果双向转移、转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