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境内外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活动,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适用技术。

支持与东盟国家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完善面向东盟国家的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和信息对接平台,促进相互间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