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境内外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活动,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适用技术。支持与东盟国家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完善面向东盟国家的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和信息对接平台,促进相互间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