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载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载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