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图书馆、博物馆、历史纪念馆、民俗文化演艺馆等文化场馆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族文化研究机构、民族文化传习所、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开展文化遗产的研究、宣传、展示、传播等活动,并注重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专业人才,推动民族文化发展。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