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佤族原生态歌舞、木鼓舞、甩发舞、芦笙舞、孔雀舞等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精品研究、创作和展演。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