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或者出借给研究机构。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