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二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占、破坏列入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