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按传承人评审标准重新认定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受传承人待遇。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