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七条有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按传承人评审标准重新认定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受传承人待遇。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