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六条有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者随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谋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取消其传承人资格。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