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五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和交流等公益性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普查、调查、挖掘、整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