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群众性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