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三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