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