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20日内没有异议的,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