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登;(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识、界桩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三)其他有损工业遗产保护行为的。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