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擅自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改变地形地貌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