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认定第十五条有效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市级工业遗产建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审查认定。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