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业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