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建国后“一五”及“二五”期间建设的国有重点工业企业;

(二)文革期间建设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有工业企业;

(三)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国有工业企业。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