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工业遗产的普查应当定期开展。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工业遗产普查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工业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