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