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