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