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