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遵守风景区游览秩序、安全保障、设施管理等有关制度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