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围追兜售、强买强卖、强行揽客,或者未在景点内指定地点、划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