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遵守风景区游览秩序、安全保障、设施管理等有关制度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