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风景区的海域保护区内,禁止围海、填海(建设符合规划的码头除外)、采石、采砂、破坏沙滩;禁止建设破坏景观的工程项目。

在海域保护区内,禁止在一级保护区毗连海域筑池养殖,严格限制其他区域筑池养殖;严格限制影响景观的浮筏、网箱养殖规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